——四川师范大学杀人分尸案
文/冯媛媛
滕刚(左)和芦海清的合影
一、案件回顾
2016年3月28日,四川师范大学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杀人分尸案。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两个仅仅21岁的大一学生。
死者名叫芦海清,据芦海清的哥哥说到,3月28号凌晨1时许,自己接到四川师范大学的电话,被告知弟弟在学校出事,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当晚,芦海强立即赶到学校成龙校区宿舍楼东苑2栋一楼自习室,见到了芦海清的遗体,并发现尸体明显有多处缝合的痕迹,状况之惨烈让他无法接受。芦海清身中50余刀,据法医鉴定得出的死亡原因是头颈分离致死。
那么这起案件又是谁犯下的?
犯罪嫌疑人是死者芦海清的室友,名叫滕刚(化名)。3月27日23时50分,滕刚在川师大成龙校区学生公寓东苑2栋学习室用当日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芦还请杀死,后让同学打电话报警。
二、事发原因
这个事件发生后,马上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多人都在问,到底是发生了什么,两人之间到底有多大的矛盾以及仇恨,才会让滕刚用这种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了同宿舍朝夕相处的室友。
经过案件的不断调查,我们发现原因是如此的令人唏嘘 。导致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其实只是一些琐碎的宿舍矛盾,只是性格以及生活习惯上的不同导致两人之间有些不愉快,双方并没有找一个适当的时机正视这个问题或者认真沟通,只是一味的压抑自己,用肢体冲突解决问题,直到滕刚情绪爆发,酿成惨痛悲剧。
三、精神鉴定引发大众不满
5月4日中午,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公布四川师范大学碎尸杀人案嫌疑人滕某精神鉴定结果,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大众的不满,纷纷指责抑郁症是否就该有理由剥夺他人生命。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称,患病和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更重要的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这个案件中,滕某用自己当日购买的菜刀将被害人杀死,还是把被害人叫到自习室进行杀人,说明当时他是有意识和有思维活动的。”因此,抑郁症不能作为判断滕某责任能力的唯一依据。
广大的网友也开始声讨滕刚的这种行为,希望能够让他得到法律的制裁,还死者一个公道。
四、校园伤害案频发,令人深省
近年来,因为宿舍不和引发的校园血案越来越多。
2004年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案件”,2月13日晚杀一人,2月14日晚杀一人,2月15日再杀两人,后从昆明火车站出逃。2004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3年复旦投毒案,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致其死亡,最终被判处死刑。、
大学本应该是散发青春的地方,现在却让人们觉得大学已经和青春越来越远。一个宿舍云集五湖四海,性格习惯各有千秋,总有性格方面不契合的地方,但我想这些地方一定是可以通过沟通交流相互理解,进行弥补的。每个人都是在和别人的交往中认识自己,改变自己,完善自己的。
这些琐事不该是剥夺一个人生命的理由,更不该是大学留给人的印象以及代名词。更不该让大学生把“谢室友不杀之恩”当作一种消遣的话语。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